燃放煙花爆竹
法令無法消除的民俗
標簽: 文化地理

煙花爆竹是人們最熟悉的,也是最傳統的祈福儀式,千余年來一直陪伴在人們的生活中,成為不可或缺的文化符號。它跟春聯、年畫、秧歌、餃子、湯圓一樣,成為記憶里最生動的生活場景和溫暖細節。煙花爆竹記載著一個民族的傳統民俗文化,它隨著傳統節日延續至今,跟中國人重親情、好熱鬧的心理一樣,有著根深蒂固的傳承意識。但是燃放煙花爆竹的民俗活動,卻從上世紀90年代起遭遇冰山,1992年6月1日,廣州首開“禁放”先河,出臺了《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》,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廣州主要區域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。1993年12月1日,北京也開始實施“禁放”,此后,以鞭炮容易傷人、引發火災以及破壞城市環境為由,一場“禁放”高潮席卷中國各大中城市,280多個城市陸續實施“禁放”。在此后的十多年里,中國城市的春節在缺少鞭炮的喧鬧里成為無聲的節日。
用立法對抗民俗的做法是拙笨的
城市實施的煙花爆竹禁放,基本上都是經過征求代表意見并且由地方立法的形式批準的,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,卻普遍面臨著尷尬。自實施禁放的時候起,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現象就一直未斷。圍繞著“禁”與“放”,主張燃放的民間情緒始終激情涌動,并與地方法規形成執著的博弈態勢。禁放煙花爆竹之后的前一兩年,被禁放的城市大都比較平靜。但是,到第三年就有些人偷偷摸摸出來放了,有的是半夜三更放,有的是搶在黎明前放,由郊區擴展到市區,再由周邊擴展到市中心,膽量大的人竟當眾在大街上放,行人不但不制止,反而駐足觀看、鼓掌歡呼,連有些執法人員都對這種違規行為睜只眼閉只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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